【#民意論壇】談檢察官的失職與退場機制
文/陳逸南(仲裁人)
依6月24日《自由時報》A12報導〈3月積51案催不得?檢擺爛辭職丟出爛攤〉。該檢察官辭職後,被懲處記警告,斷回任路,而未被移送懲戒。
報導指出,因檢察官身分受憲法保障,離職後仍可申請回任,加上檢察界長期缺人,正常情況下,回任機會不小;然一旦被記警告,有了污點,想回任將難如登天。
檢察官是社會公益代表人,除了受理被害人提起告發、告訴案件,也可以主動偵辦犯罪,維持社會治安,保護人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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